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2月,杨某从王某处购买存在抵押情况的轿车一辆,杨某先后支付给王某定金1000元、购车款6.5万元,后来,杨某又向王某转款500元为该车安装了定位系统。3月5日,王某将车和一份合同交付给杨某。3月24日,杨某发现车辆被抵押权人某公司开走并留下一份告知书,载明因原车主没有给银行还款,担保公司帮其还款,现担保公司将该车辆追回。见此,杨某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杨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
石嘴山中院审理认为,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双方均明知交易车辆为抵押车辆,但杨某的目的是通过买卖占有并使用车辆,王某亦承诺杨某可正常使用该车辆。由于案涉车辆被抵押权人拖走,双方买卖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杨某要求返还购车款,实质上是要解除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终,依法改判王某向杨某全额返还购车款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