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化解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3年7月,某快递公司快递员王某在送货时,不慎将在单元门前乘凉的84岁的张某撞倒,造成其身体多处骨折,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卧床养病。今年2月22日,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同年2月29日,张某因突发脑血栓去世。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期内。因与王某、快递公司、某保险公司就伤残赔偿金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张某的女儿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女儿5年的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以张某死亡已经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为由,上诉至石嘴山中院。
石嘴山中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人是否应当向受害人近亲属赔偿残疾赔偿金,遂以此为切入点,对“受害人定残后死亡,能否支持其近亲属伤残赔偿金的请求”进行抽丝剥茧划清各方责任。“我母亲虽年事已高,但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生活自理,自被撞后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卧床养病期间突发脑血栓去世,作为子女我们也不追究母亲去世的原因是否与被撞有关,只想将老人应得的伤残赔偿金讨回来。”老人的女儿说。
“法官,张某在司法鉴定7天后死亡,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赔偿5年的伤残赔偿金过分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其近亲属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支持或者仅支持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的残疾赔偿金。”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辩解。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小区单元门前的小路上,王某应当降低车速,谨慎观察,提前预判风险,防止事故发生,但其在派件时未尽到安全通行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被评为十级伤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王某、某快递公司、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张某残疾赔偿金等责任。张某虽在司法鉴定后死亡,但在侵害行为发生时,损害后果已经产生,受害人伤残等级评定时也已确定,不因受害人身体状况变化而变化,也不因受害人权利主体的丧失而消灭,受害人近亲属对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权应当依法受到完全的保护,侵权人应对其行为所致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因其他原因死亡,此情节并不改变侵权损害后果和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范围,赔偿义务人不应因损害后果确定后其他原因的加入而减轻自身责任。
据此,石嘴山中院依法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保险公司已按照判决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