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坚持把握好善于从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监督案件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统筹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用心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可触。
2023年3月,马某等8人受雇于陈某在工地从事开挖机、铲车工作。后因发包方资金不到位、工程款发放不及时等原因,陈某资金链断裂,导致工作结束时仍拖欠马某等8人劳务报酬共计156000元未予支付。马某等8人多次索要无果,遂前往平罗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追索劳务报酬事宜。
2024年8月6日,经法律援助律师引导,马某等8人向平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2024年8月19日,该案起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检察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以诉讼的方式追索未付劳务报酬系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应受法律保护。马某等8人的劳务报酬未及时得到足额支付,由其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应在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当日,平罗县法院立案受理了马某等人的起诉。随后,检察院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最终,经耐心调解,马某等人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鉴于陈某面临的实际困难及马某等人的现实需求,调解协议确定陈某分别于调解后30天、40天内履行支付义务。
平罗县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马某以“谈恋爱”为由相处期间,分别编造母亲生病住院、自己生病住院、虚构家人受伤等事实,骗取被害人43万余元,后被告人李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吸食毒品及个人生活消费。平罗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式,以虚假身份在网络上与他人交友,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财物,涉案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12月底,平罗县法院公开宣判该起由平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3年2月6日,马某无证驾驶小轿车,沿平罗县站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简泉碳素公司门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马某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三轮电动车驾驶员杨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马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近日,平罗县法院审理了该起由平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马某无证驾驶致一人重伤后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4年,平罗县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90件132人,批准逮捕67件9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00件403人,提起公诉226件273人。起诉严重暴力、“盗抢骗”、“黄赌毒”等犯罪142人。办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7件10人;对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轻微、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批捕47人、不起诉55人。规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8%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一审服判率达98%。有罪判决率达100%,无错捕错诉、起诉后判无罪等情形。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9件、撤案136件,追捕追诉10人,纠正侦查、审判活动违法148件。办理民事检察监督87件,办理行政检察监督77件,立案行政公益诉讼96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