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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推行道交案件“刑民合一” 打造司法便民“加速器”
2023-08-11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8-11

  “感谢法官耐心调解,我们才能这么快拿到赔偿款。”近日,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红寺堡区法院法官感激地说。从难以调和到平心协商,从针锋相对到认同理解,经法官悉心调解,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从“法、理、情”角度释法析理

  2022年7月11日,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与海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海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海某的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徐某某提起公诉。如一判了之,后续赔付能否及时到位,双方矛盾是否能实质化解难以确定,协商处理案件,无疑更有利于双方矛盾化解。为此,吴忠市红寺堡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充分应用“刑民合一”审判机制,将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刑民案件交至同一法官办理,法官组织双方到场进行沟通,依据法律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在支持被害人亲属合法主张的同时,结合类案从“法、理、情”出发,对双方争议的诉求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

  最终,经法官多次沟通疏导,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被告人徐某某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9万余元,海某亲属对徐某某表示谅解。鉴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该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刑民案件,双方均服判息诉。

  三天调撤三起道交案

  “我公司才收到被起诉的短信,还没看到具体诉状内容,没想到法官这么快就主动联系我们,我方愿意积极配合处理……”近日,红寺堡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连续三天成功调撤3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2023年6月,被告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广场西门停车场处由北向南倒车行驶时,与原告张某由西向东停放在广场西门停车场停车位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无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无责任。事发后,原告张某维修车辆共计花费18605.51元,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下剩维修款被告徐某未予赔偿。

  2023年2月,原告韩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餐馆门前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六盘山路右转弯时,与沿六盘山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无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原告韩某、被告蒙某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原告韩某维修车辆花费3800元,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下剩维修款被告蒙某未予赔偿。

  2023年7月,被告康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罗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族街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原告马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康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马某无责任。事发后,原告马某经医院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688.83元,维修三轮电动车花费740元。后原告马某与被告康某及其车辆投保公司未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

  三起案件于同一天诉至并分至红寺堡区法院李法官手中。李法官查看系统分案情况时,留意到三案所诉案情简单,便主动电话联系三案当

  事人,分别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经了解办案法官认为,三案事实争议不大、证据充分,在征得各方同意后,遂决定采取面对面证据交换、背靠背悉心调解的方式,从情理法的角度耐心向各被告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各方在互谅互让、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一案被告当场向原告微信转账,原告收款后满意撤诉;另两案被告于当天下午当即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款项。据此,三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3天时间,充分发挥了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调解优势,实现送达前调解、当场履行、当天结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效果。

  “一庭通、一门清”提升办案效率

  自2022年3月以来,针对涉道交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开审理信息沟通不畅及裁判尺度不统一等弊端,红寺堡区法院整合刑事审判打击犯罪与民事审判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行道交案件“刑民合一”审判机制,将道交案件集中由刑事审判庭审理,既做到刑事和民事信息共享、准确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又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该类案件处理“一庭通、一门清”,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自该机制运行以来,已审理道交类案件200余件,涉案标的额2000万余元,服判息诉率达97.46%,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审判团队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作用,主动对接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人民调解中心。通过与交警队事故处理大队人民调解员协调配合,提前掌握案件调解意向,提高调解率和审判效率。在一些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进行调解时,刑事审判团队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消除被害人家属顾虑,使得案件成功调解。后该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因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完毕,故法院直接适用认罪认罚、快速审结,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红寺堡区法院党组院长陈秀霞说。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