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地方动态 > 吴忠 > 正文
营业执照被吊销 他走进12309检察服务中心求助
2024-07-15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07-15

  营业执照恢复不到半年又被吊销,企业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究竟是企业自身问题,还是行政机关处罚程序不当?企业该如何维权?带着满腹疑问,某实业公司工作人员走进吴忠市红寺堡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某实业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畜牧业为主的民营企业。在一次政府开展的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中,该企业因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某实业公司得知处罚决定后向行政机关口头提出异议,称其公司尚存在经营基础,在经允许后该公司补充申报了相关年报,并在税务机关履行补缴税款、缴纳罚款的义务。行政机关随即将该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仅仅过了5个月,行政机关在处理涉该企业的一起信访矛盾时,再次执行了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口头通知该企业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该企业标注为“吊销”状态。

  2024年4月,在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无果后,某实业公司工作人员向检察机关提出维权咨询。针对企业反映的情况,红寺堡区检察院启动“检察护企”绿色通道,控申窗口接待人员及时对接行政检察部门,面对面解答企业反映的问题,详细分析研判行政部门的执法依据,经多方核实后,帮助企业理清诉讼维权方向,引导企业尽快针对最后一次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帮助企业打破“不敢诉”“不会诉”的维权困境。

  随后,该企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化解。检察院、法院、行政机关积极对接沟通,组织召开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联席会议,围绕行政机关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再次吊销营业执照并口头告知被吊销企业的行政行为是否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焦点,进行充分交流论证。最终各方认定,行政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该企业标注为“吊销”状态的行政行为缺乏行政处罚的依据,且该行政处罚未经立案、调查等程序,存在程序违法,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随即依法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执法程序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改正。行政机关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于2024年6月3日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恢复该实业公司登记状态。该实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