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中宁县法院联合中宁县交通管理局组织客运驾驶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旁听一起交通肇事案庭审。
被告人宋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因超速行驶,加之雨天视线不清,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赫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赫某的车辆失控驶向对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碰撞,造成赫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宋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宋某因害怕酒驾被公安机关查处而逃逸,后在朋友的陪同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赫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万元,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参与旁听的驾驶员表示:“今天到法庭旁听庭审,对交通肇事犯罪有了更深的认识,内心深处很受触动,一定要吸取教训,也会提醒身边亲友杜绝酒后驾车,守护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