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沙坡头区法院宣和法庭到患病当事人家中巡回办案,耐心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依法保障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告马某、被告李某于2006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个子女。但双方感情一般且经常发生矛盾。2023年,马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现双方已分居一年有余,感情并未得到改善。
为顺利办理该案,承办法官“背对背”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其想法,与三个孩子谈话询问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后,考虑到被告李某身患重病,行动不便且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全靠家人照料,法庭办案人员、人民陪审员及法警一行人将法庭搬进被告家中,充分保障李某的诉讼权利。
庭审中,李某提出要求马某支付帮扶费6万元,马某情绪激动拒绝支付,法官从法、理、情多方面向马某释明,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扶养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完全平等,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承担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时,另一方更应当履行这一义务。离婚不是逃避夫妻义务的借口,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前,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准许马某与李某离婚,并由原告马某向被告李某支付4万元。后马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