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地方动态 > 中卫 > 正文
中宁县法院妥善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24-08-30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08-30

  近日,中宁县法院鸣沙法庭通过“诉前鉴定+诉前保全+督促履行+解除保全”一站式服务,成功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2023年7月,何小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乡村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潘某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碰撞,造成何小某及乘车人何某某、马某某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何小某、潘某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先后在中宁县、银川市的医院治疗。后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何某某于2024年1月将潘某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同时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

  鸣沙法庭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诉前调解过程中,释明诉前委托鉴定的优势,引导当事人将鉴定工作前移到诉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诉前鉴定。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按照程序选定鉴定机构,何某某按照通知时间前往鉴定机构进行相应检查。经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定,何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何某某认为自己伤情严重,花费巨大,而潘某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怕出现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遂向法院书面申请查封登记在潘某某名下的房产一套。承办法官采取“诉前保全”的方式第一时间实施了保全措施,并向潘某某及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

  今年5月,该案开庭审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法庭结合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审核认定的有效证据综合判断,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再赔付原告何某某经济损失130220.72元;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再赔付何某某经济损失190490.19元,各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律文书生效后,鸣沙法庭工作人员多次电话督促潘某某及保险公司按时履行义务。潘某某及保险公司及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今年8月,何某某到法庭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法庭对潘某某名下房产解除查封措施。


【编辑】:赵怡舒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