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合计165453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委托律师于11月14日向大武口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前和解团队工作人员及时与被告单位沟通,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愿意自动履行义务,并于当日将案款足额支付给原告。原告确认履行到位后,经被告申请,大武口区法院向被告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其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客观说明,为被告今后在授信融资、信用评价等方面减少障碍,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
“小案不小办,本案通过执前督促和释法说理,有效促使被告方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让原告的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兑现。”该案办案人员说。
据介绍,为更好地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和矛盾,修复诚信,大武口法院积极主动分析研判个案情况,着力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兑现胜诉权益,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的发生,力争将纠纷彻底实质化解在裁判后或者调解后、执行前。
今年以来,该院积极探索建立“执前督促履行+自动履行证明”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执源治理。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执前督促履行、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的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规范执前督促履行及自动履行证明工作流程和程序。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不断完善执前督促履行工作机制。审判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具有履行义务的裁判文书时,一并发送《履行义务告知书》。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生效后,审判法官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在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期间,执行人员及时与被执行人联系告知立案执行的后果,释明执行强制措施对其工作、生活的限制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最大限度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努力从源头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该院积极探索自动履行证明工作机制。在法院强制执行前,债务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债权人确认履行完毕的,可依债务人申请,审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客观说明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情况,建议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可不因本案对债务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采取措施提升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主动性。自动履行证明机制运行以来,依当事人申请,已向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审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11份,正向激励效果逐步显现。
“自动履行证明机制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有益举措,促使司法涉诉义务人从被动的‘要我履行’转变为‘我要履行’,让‘守信获益’和‘失信惩戒’成为社会共识。”该院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