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宁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着眼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审理涉教育、就业、医疗、养老、消费、住房、社会保障等各类民生案件,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纪念日,5月也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本期专刊通过以案释法方式为纪。
刑法民法齐发力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典型案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演进,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事件屡屡发生。
◆ 案例一:2021年7月,家住中宁县某小区5楼的刘某某酒后与妻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其为发泄情绪将电视机、饮水机等物品从窗户扔出。2022年8月,家住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6楼的韩某某,酒后感觉心情郁闷,就从厨房窗户抛下菜刀、陶罐、瓷碗、案板、手机等。2022年10月,家住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11楼的张某,在家中饮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先后将花盆、水杯、水壶等从窗户抛出。
上述3名当事人均被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至2000元不等。
◆ 案例二:2021年7月24日,刘某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大武口区蓝山雅居18号楼门口停车位,因18号楼体外墙瓷砖、保温层及水泥脱落砸中刘某某车辆,造成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用7410元,刘某某将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及余某某、吴某某等住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蓝山雅居小区系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宜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入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房地产开发商将蓝山雅居18幢相关楼层出售给余某某、吴某某等人,但该小区18号楼未完成竣工验收,上述房屋未交付买受人,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吴某某等人又将其中部分房屋顶账给第三人,办理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但房屋至今未交付、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事故发生时,余某某、吴某某等人及第三人均非蓝山雅居案涉楼宇相应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因外墙瓷砖、保温层及水泥脱落导致的车辆受损不承担责任,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蓝山雅居18号楼的实际所有权人。法院判决,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楼体外墙上的瓷砖、保温层和水泥脱落砸中刘某某车辆,应承担70%的责任,赔偿刘某某4998元;宜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该小区管理人,对其管理区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未采取必要保障措施,按照其过错程度应承担30%的责任,赔偿刘某某2142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新增刑法291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民事、刑事法律,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对于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起到积极作用,引领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了良好社会风尚。
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 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
【典型案例】 近日,一则“葛优状告‘葛优躺’侵权诉讼案,获赔759万元”的消息风靡网络。现实生活中,侵犯公民名誉权、肖像权等事件多发频发,人民群众对自身人格权的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显著增强。
◆ 案例一:李某因在美团APP上订酒店过程中与商户发生分歧,便将拍摄有商户宁某肖像的视频上传至该商家美团APP的评论区。宁某认为李某上传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李某删除视频,但遭到李某拒绝,因此成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某未经宁某同意,将其视频上传至美团APP评论区,侵害了宁某的肖像权。经主审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赔偿宁某损失1400元。
◆ 案例二:单某系A商业银行员工,任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2017年6月12日离职后在B商业银行工作。2022年4月15日,A商业银行向B商业银行发送《告知函》,通报单某在职期间就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不良责任认定结果,行长及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对单某进行了约谈。单某认为A商业银行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影响,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A商业银行所作的《责任认定报告》,该笔不良贷款项目在是否准入需要层层审批、履行贷前调查职责、提交贷审会讨论表决,原告单某时任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提出拟化解部门不良信贷的处置方案系其作为部门负责人履职的具体表现,并非对项目准入起到了关键影响,相比A商业银行对其他当事人作出的无责、一般责任的认定,在单某仅作为项目提议者,A商业银行即作出较大责任的认定,显然与单某对该笔贷款应否发放及形成不良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并不相符,明显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
另外,《告知函》中不良行为的描述必然导致原告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影响,造成单某执业能力评价降低,侵犯了单某的名誉权。法院遂判决被告A商业银行向原告单某现就职单位发送与其他当事人同等效力责任认定结果的告知函,为原告单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对在职或离职人员进行追责、通告,系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履职过错的合规审查及对金融安全的有效保护。但银行如果滥用优势地位对银行职员任意处罚或过罚不当,就会损害职员个人名誉。”办案法官在分析案情时说。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
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把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全新高度,人民法院依职权保障人民群众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精神需求,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增强群众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法典回应人民新期待 宠物伤人侵权要担责
【典型案例】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多的家庭喜欢饲养猫、狗等宠物,但随之而来的饲养宠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科学饲养、文明饲养、依法饲养成为人民群众对宠物饲养的新期待。
◆ 案例一:“在我国农村,有饲养犬只看家护院的传统。基于这一传统,犬类饲养人和管理人容易忽视针对犬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犬类损害人身安全的风险。”在分析饲养动物致害案件的原因时,一名法官介绍说。
家住贺兰县金贵镇的曹某某饲养了4只中型犬,其中有德牧一只、拉布拉多一只、边牧两只。2021年7月15日,曹某某在喂狗时,四只狗从狗笼子里跑出,曹某某随后追赶。在曹某某追赶至金贵镇潘西汉延渠旁时遇行人白某某,其中德牧犬对白某某进行撕咬,造成白某某头面部、右腕、右肩袖被咬伤、右脚踝外伤。双方因医疗费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某饲养中型犬,未办理养犬许可证。因曹某某对所饲养的中型犬只疏忽管理,导致行人白某某在正常走路期间,被曹某某饲养的狗咬伤,造成白某某身体健康受侵害,住院治疗产生费用67757.6元。曹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白某某所受之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曹某某支付白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75450.6元。
◆ 案例二:“饲养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该危险不仅体现在动物主动攻击,还体现在动物的外形或嘶吼令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一位审理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法官在谈到加强对饲养动物管理时进行释法说理。
2021年3月13日,汪某某在贺兰县立岗镇某村庄西南边的马路上遛狗,行人张某某路过时,害怕狗扑咬自己,躲避时摔倒在地上导致右膝关节损伤。双方因损害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某在遛狗时,即便有绳子牵引,但在此期间也降低了狗的约束力度,增加了危险性,不排除狗对受害人进行嘶吼或冲扑的可能。本案中,张某某因恐惧害怕、躲避狗时导致的身体损伤,住院治疗花费16451.96元,汪某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汪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48942.96元。
◆ 案例三: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大人或者小孩在小区里触摸他人宠物,继而被宠物咬伤的情形。家住银川市兴庆区的女童田田(化名)跟着父母去某餐厅吃饭。张某将宠物狗拴在餐厅隔壁店铺门口。田田父母见小狗可爱便上前抚摸,田田也与小狗嬉戏,在玩耍过程中,看似温顺的小狗却突然转头,将田田脸部咬伤,双方因赔偿问题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宠物小狗咬伤女童田田的原因,系张某随意将宠物拴在店铺门口且疏于管理,女童父母对宠物小狗进行撩逗且未对田田尽到监护义务,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经主审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当庭向田田父母支付赔偿款1万余元。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在办理宠物伤人案件中,着眼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注重以案释法,通过公开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法院提醒饲养宠物的爱好者,要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管理防范义务,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保护好自己爱宠不受伤害的同时,也要做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普通市民,在加强自我保护、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切莫因为好奇心、疏忽大意、侥幸心理而使自己的身心受到伤害,最终得不偿失。
法典护佑弱势群体 依法保障“困有所居”
【典型案例】 民法典增设了居住权,就是为了解决家庭成员的居住和供养问题,切实满足群众的生活居住需要,可以保障居者稳定有其屋,让其在居住权期限内不因住宅的所有权发生变动而受影响,是实现让弱势住房困难群体“有所居”的重要法律保障。
家住彭阳县的马某某(女方)与刘某某(男方)登记结婚,两人婚后经常因琐事闹矛盾,2019年以后两人开始分居。2021年12月,马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与刘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和好无望,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马某某离婚诉请予以准许。另查明,马某某对其和子女居住的一套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考虑到马某某生活困难且无固定收入来源,为避免离婚后面临无房居住的困境,故判决马某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期限为一年。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一直不愿意腾退房屋,马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干警的多方劝导说服下,刘某某最终腾退了房屋,保障了马某某及其子女的住房、生活需要。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通过适用居住权制度,兼顾双方的经济收入、生活需要等实际情况,较好保障了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且生活困难一方的住房需求,最大程度平衡了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切实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
深入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 提升全民守法用法意识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宁夏法院高度重视民法典普法宣传工作,把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作为重要任务推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印发《全区法院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工作方案》,在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上走在前作表率。在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期间,选派干警送法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景区,通过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手册,围绕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遗产继承、侵权纠纷、企业破产重整等开展专题宣讲,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活动。更加注重以案释法,在案件审理中做好民法典宣传工作,强化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把群众关注的法律问题讲透彻,把案件中的法理讲明白,让群众信服裁判结果的同时,也掌握了相应法律知识。坚持把民法典宣传同推进诉源治理结合起来,把普法宣传触角延伸到社区“网格”末端,抓住矛盾“源头”进行宣讲宣传,教育引导全民学法守法用法。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宁夏各级法院将切实发挥好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生力军”作用,依法行使审判职能,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