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在主题教育中牵头整治涉法涉诉信访领域突出问题,聚焦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七个方面,906件突出问题全部完成整改。相关做法被中央政法委刊发交流。
7年了,虽然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孙某24万元,但直到现在,侵权人只赔偿了9.1万元,就再无力赔偿。
一场交通事故,让家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的孙某丧失了劳动能力,不能外出务工,赔偿款也遥遥无期,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孙某只能持续信访,成了乡政府大院的“常客”。“见到孙某来了,倒杯茶,聊一聊。”信访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大家都知道他的困难,碍于力量有限,只能在基础生活上伸一把手”。
2023年5月,全区涉法涉诉信访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召开,强调要把问题整改贯穿主题教育始终,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8个月过去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细化措施一体推进,政法各单位、信访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通力协作,采取联合接访、包案化解、提级核查等措施,接待信访群众3000余次,共整治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906件,救助涉诉困难群众1140人,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用法治思维“啃”信访“硬骨头”
孙某的信访问题一直摆在惠农区燕子墩乡信访部门相关负责人的案头,此次专项整治为化解积案带来了契机。
惠农区成立专班,制定方案,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紧扣信访人主要诉求想办法。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吴秀玲到孙某家走访了解情况后,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一次性向孙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3万元,同时对接燕子墩乡政府、孙某所在村委会,帮助孙某解决生活实际困难,并为其办理了低保。
“这笔司法救助金真是雪中送炭啊!”孙某激动地说。
孙某的信访问题能够迅速化解,正是适用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目标任务就是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实现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说。
面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导入难、纠错难、退出难、救助难、违法行为处理难等“瓶颈”问题,2023年,我区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立改废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党委政法委案件评查工作办法”“高级法院年底不立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办理规程”“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区级直查工作规定”等制度机制54项,不断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
聚焦整治重点全面排查起底
“感谢检察官秉公办案、维护正义,帮助我追回车辆。”2023年11月17日,来访人唐某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当年2月,唐某从某修车行购买一辆别人寄卖的轿车,将购车款打给修车行老板后,对方却因修车纠纷未将购车款打给车主,为此轿车被车主收回。唐某报案后,辖区公安机关以该案系民事纠纷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于是,唐某到金凤区检察院信访,称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检察官调阅案件材料充分了解情况后,开展释法说理并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一致后,唐某当场签署息诉罢访协议,车辆被顺利追回,这起立案监督案件被检察院成功化解。
2023年以来,全区政法系统聚焦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案件程序空转不实质解决诉求、执法作风“生冷硬”“顶推脱”、涉法涉诉信访渠道不通畅等问题,通过部门自查、上级交办、群众反映等途径,充分运用多种手段、措施、办法,对七个方面整治重点全面开展大排查大起底,对排查出的问题逐类逐项分析、审查、甄别,建立突出问题台账,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据统计,全区政法单位从2022年以来登记的1万余件信访事项中梳理出七类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和案件906件。
强化调研监督 推动成果转化
“提升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预防、受理、办理、监督追责、维护秩序每一个环节,信访统计、通报、考核每一项工作,都要围绕目标任务,根据信访‘路线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相关处室负责人说。
去年以来,我区制定专项整治调研督导方案,组成调研督导组,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对全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政法单位深入系统内蹲点调研,通过明察暗访、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抽检案件等方式,走访区、市、县三级政法单位63个,精准发现问题33条,针对性提出12条对策建议,并向全区政法单位通报问题,点到具体单位和案件,以“一把手”抓、抓“一把手”的担当,纵深推进涉法涉诉信访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涉法涉诉信访往往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法度之外和情理之中、法律诉求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要兼顾法理情,依托‘塞上枫桥’基层法治工作机制,将调解和释法说理工作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源头预防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该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