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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网红品牌” 这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2024-05-01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05-01

  “网红经济”盛行,加盟“网红品牌”成了很多创业者的选择,但行业鱼龙混杂,存在法律风险。王某加盟甲公司“XXX炒面”交纳1万元加盟费后,却没有得到承诺的服务。近日,王某诉至银川市西夏区法院,经法官协调,甲公司同意退还部分加盟费。

  王某在网上看到甲公司“XXX炒面”诚邀加盟商的广告,被“零经验开店,自带流量,免费技术培训,全程扶持开店”的宣传语深深吸引,遂与其工作人员联系加盟事宜,后交纳1万元加盟费,开始选址开店。但王某发现交完加盟费后,技术指导既没有实地帮忙选址,也没有提供任何技术培训,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表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品牌加盟的实质就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以“加盟店”或“连锁店”的形式出现,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不一定是特许经营合同,但只要其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该条属于管理性规定,如果特许人不满足“两直一年”的规定,可能会受到行政部门处罚,但是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不能成为加盟方解除合同的依据。

  商家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需要审慎考察特许人的真实情况及履约能力,不能轻信宣传广告。特许人应当如实披露信息。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不仅包括注册商标,还包括企业标识、专有技术、著作权、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同时要仔细阅读特许经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责。既要了解特许人授权使用的经营资源是否有权利瑕疵,也要对合同履行的重大条款,如特许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被特许人的自身权益。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