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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让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力量也有温度
2024-07-11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07-11

  七月的宁夏,草木苍翠,风景如画。漫步在黄河吴忠段亲水步道上,清风徐来,惬意无比。河面宽阔,水流平缓,飞鸟翔集,构成一幅动静相宜的生态画卷。

  7月10日,“行走万里黄河 报道法治中国——黄河流域九省区法治媒体大型全媒体行进式报道”采访团记者走进吴忠,在黄河吴忠市滨河大道古城湾砌护段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教育与宣传教育基地,感受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心用力用情守护母亲河安澜的生动实践。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

  自2021年1月起,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辖区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以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坚持在环资审判领域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新模式,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今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宁夏的“罗某福等5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列为十大案例之一。

  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福多次到宁夏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孵化饲养后出售获利,他还将2只珍稀动物疣鼻天鹅对外出售。另外4名被告人在宁夏平罗县黄河湿地等地捕获野生苍鹭、灰雁等幼鸟及蛋卵出售给罗某福及案外人。涉案幼鸟达1000余只、蛋卵6000余枚。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罗某福等5人有期徒刑4年10个月至1年不等,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是一起典型非法捕猎和买卖野生动物的犯罪案件。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野生鸟类及蛋卵,阻断了迁徙候鸟自然繁殖,严重损害物种和生物基因多样性。法院依法判处猎捕者与收购者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决各被告人共同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的野生鸟类资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民事赔偿责任,全链条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教育意义。”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朱武介绍,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积极协调对接有关部门,多方筹措资金,做好扣押在案鸟类和蛋卵救助养护,促使孵化出的1100余只野生苍鹭顺利回归自然。

  让砍伐者变为保护者

  在灵武市白芨滩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与修复示范点,当采访团一行看到连绵的沙丘时,纷纷感慨沙海变绿洲的神奇。一代代治沙人艰苦创业植树播绿,完成治沙造林70万亩,在毛乌素沙地南缘构筑了“绿色长廊”,守护着黄河母亲的生态安全。

  “擅自砍伐树木触犯了法律,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我很后悔。感谢法院给我机会,我一定痛改前非,用实际行动投身生态修复。”被告人马某在法院和司法人员的监督下扎着防风固沙的草方格,等后期合适时间再植绿。

  2021年9月,马某花费5500元购买了永宁县某农庄内农田中间水渠两侧的新疆杨,后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新疆杨共503棵,获利13万余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新疆杨立木蓄积量为112立方米,价值4.49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决马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相应罚金。

  “判决不是环资案件的终结,及时有效修复才是最终目标。为‘破坏者’拓宽‘生态补偿’之路,积极引导行为人从‘滥伐人’转变为‘种树人’是案件办理的关键点。”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白梅介绍,被告人马某滥伐林木行为相比一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而言,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如果他能通过替代性责任承担的方式修复因砍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适用缓刑能够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

  审理中,马某承诺愿意补种其滥伐林木数量1—3倍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并自愿缴纳补种复绿保证金5万元作为担保。鉴于马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劣迹,其亲属也代为全额赔偿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损失,其本人签署了《补植复绿协议书》,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对马某的量刑作出调整。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意调整,并建议对马某适用缓刑。2024年6月24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我院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积极探索异地补植复绿等履行方式,引导行为人自愿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实实在在的‘修复者’,全力做实最佳生态效果,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为宁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更好司法服务与保障。”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分党组书记、院长马立新说。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