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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属于劳动报酬还是工伤保险待遇
2022-03-31    来源:宁夏长安网    作者:张平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2-03-31

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生活或劳动权利的义务,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进行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的具体待遇有哪些呢?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张某入职某劳务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煤业公司下属煤矿从事井下掘砌工。2016年6月30日,张某井下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八级,无护理依赖,确认停工留薪期11个月。张某受伤后再未上班。2018年5月7日,张某向某劳务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称因为公司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申请辞职。

2018年5月9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劳务公司与其于2018年5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各项工伤待遇16万元。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定为2018年5月7日。2018年7月26日,某劳务公司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某出具收条一张,对解除时间没有异议。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劳务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住院期间护理费等共计6.2万余元;某煤业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莉)

【以案说法】

张某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残等级为八级,属于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关于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本案审理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实际办妥了解除手续,对该请求已无判决必要。

二、关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工伤期间劳动者并未上班提供劳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者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仅系工伤保险待遇,并非用人单位应发放的劳动报酬,张某该项请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诉讼请求:医疗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某劳务公司为张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0条规定,上述三项费用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张某要求差额部分由某劳务公司补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392元,且张某系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某劳务公司应当以张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704元(3392元/月×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张某的停工留薪期经确认为11个月。某劳务公司辩称张某的停工留薪期为5.5个月,不予采信。因张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368元,某劳务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8048元。

关于工伤保险主体的相关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煤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就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莉 钟玉珍)


【编辑】:张平
【来源】:宁夏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