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身体发育不健全,应变能力较差,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类工具的驾驶年龄、使用范围均作出明确规定。临近开学,孩子的出行安全是家长们关注的焦点,您为孩子选择的交通工具正确吗?
未满12周岁莫骑自行车
暑假期间,孩子们骑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增多。但是,并非会骑自行车就能上路,未满12周岁儿童的身体和判断能力不完善,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稍不留神就可能发生意外。
8月11日19时29分,郑某某驾车沿银川市宁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台路路口左转弯时,与骑自行车违反信号灯通行的陈某某相碰撞,造成11岁的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金凤区二大队民警调查后认定,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等侵权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据办案民警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
近年来,家长为孩子购买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情况也日渐普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8月23日9时54分,13岁的麦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横穿石嘴山市朝阳街时,与窦某驾驶的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麦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事故发生时,麦某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且未在斑马线上推行穿过机动车道,其行为涉及多项交通违法行为。民警认定麦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窦某无责任。
据了解,未成年人驾乘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导致受伤的占比明显高于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在未成年人驾乘电动自行车受伤的案件中,受伤原因多为违规载人、驾驶速度过快、未佩戴头盔等。
共享单车不是扫一扫这么简单
近年来,共享电单车的兴起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只要拿出手机扫码即可骑行,但也带来了一定的道路安全隐患。
8月1日14时56分,赵某驾驶共享电动车搭载着买某某、张某某,沿灵武市灵白街行驶至与南薰路路口时闯红灯,与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赵某、买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勘查事故现场发现,赵某尚未满16周岁,买某某、张某某为12周岁以上人员。根据《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人员。赵某搭载着2名12周岁以上人员还闯红灯,负事故主要责任。
为进一步增强家长及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近年来,我区各地交警采取进社区、进农村、进课堂等方式对学生骑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相关知识进行宣传教育,通过短信提醒、倡议书等多种形式,努力提高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严防交通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