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定金购买普通燃油汽车,却因4S店迟迟未按约定时间交车导致错过政策补贴。近日,贺兰县商务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称已多次确认交车时间但4S店迟迟未予交车,导致其错过国家政策补贴。4S店提供的解决方案不尽合理,也拒绝赔偿其错过政策补贴所造成的损失。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商务局介入调解无效,目前消费者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消费者:
赔偿1万元政策补贴及其他损失
1月30日,消费者剡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曾于2011年在宁夏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过车辆,算是店里的老主顾。去年11月6日,他用妻子的名字在该4S店定购了一台售价21.2万元的别克君越轿车,交付2万元定金时,他反复向销售人员小罗说明,必须在2022年12月底前提车,他才能享受到购置税减半的国家补贴约1万元,以及3000元的银川市政府购车补贴。小罗告诉他,一般情况下30天即可提车,考虑到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在签订新车购车合同时,双方口头约定交车时间不超过40天,自己有录音为证。11月中旬,他曾两次向小罗了解情况,对方称车仍在路上。11月底,他再次向对方了解情况时,对方称店里有一辆库存的同款车型的车可以选择。考虑到该车系库存车而非新车,他予以拒绝。12月10日,他再次询问,但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答复。随后,剡先生致电别克汽车总部,对方称会积极协调处理此事。12月23日,小罗打来电话,称因物流原因,剡先生定购的新车无法在月底前送到,可以先缴清剩余购车款,由4S店先行开具购车票据,这样不影响享受政策补贴。考虑到交车时间不能确定,车辆信息不明,且该行为涉嫌违规操作,他再次拒绝。今年1月13日,小罗打来电话,称车已到。次日,他带着外甥到该店看车,发现车况没有问题,当他询问小罗和销售经理,未能享受到的政策补贴损失由谁来承担时,对方表示到货时间逾期系客观原因造成,该店无法承担。
剡先生表示,一方面是自己的实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他觉得此类情况应该不是个例,因此不接受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要求对方赔偿1万元政策补贴及其他损失。
4S店:
提供两种解决方案消费者均未同意
1月30日,宁夏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告诉记者,剡先生所说的情况基本属实,但关于最后交车时间,合同中约定的是预计40个工作日。去年11月底,该店提出置换的同款车型车辆系去年3月份生产,与消费者定购的新车生产时间相差仅7个月,但对方未予同意。消费者定购的新车于去年11月底从上海总部发出,但由于疫情原因,对全国物流都造成了很大影响。最终经过48个工作日,一直到今年1月13日车辆才到位。
据双方合同约定,4S店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如消费者取消购买,4S店向消费者退还2万元购车定金,不承担其他损失。此外,消费者如于今年2月底前提车,仍可以正常享受到3000元的政府购车补贴。在此基础上,该店的第二种解决方案为:在消费者正常提车的情况下,向消费者额外赠送行车记录仪及小礼品,且邀请消费者参与该店近期的99元抵顶1000元的消费券活动。经与剡先生多次沟通,上述两种处理意见对方均未同意。
据介绍,由于剡先生超过期限迟迟不提车,已给该店陆续造成经济损失,但只要对方接受上述解决方案,该店便不予以追究。
主管部门:
多番协调未果,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当日,在怡通4S店,记者看到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车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定购人(甲方)在向经销商(乙方)提出定购时,须按乙方规定交纳定购金,乙方确认收到定购金后此定购单开始生效。定购金充作应付款的一部分,定购单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定购时,乙方不予接受,定购金不予退还。第三条约定:乙方填写预定交车日期,如因非乙方原因或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订购单内容,乙方对甲方负有赔偿责任。
贺兰县商务局相关人员介绍,今年1月初,消费者剡先生通过银川“12345”民生公共服务平台对此事进行投诉,后转到该局处理。接到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双方了解情况,并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由于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建议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1月31日,记者来到了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胜市场监督管理所,该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并未接到该起消费投诉纠纷,如消费者前来反映情况,将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据介绍,至于车辆逾期交付带来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作为主管部门还是会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进行考量。在对双方进行调解时,还需要酌情考虑疫情对物流造成的影响。由于这是一起消费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同样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
符合法定情形,消费者可要求返还双倍定金
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汤睿佳律师认为,剡先生在购车时,怡通汽车销售人员明确向剡先生承诺:在2022年11月购车,可以在12月底前提车并享受相应政策补贴。消费者因销售人员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支付了定金,达成买卖协议。双方的购车合同中亦载明:“乙方填写预定交车日期,如因非乙方原因或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定购单内容,乙方对甲方负有赔偿责任。”现商家逾期交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惠军认为,在该起纠纷中,应当考虑经销商逾期交车是否是由疫情原因导致。如果确实是因疫情物流不畅原因造成逾期交付车辆,双方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应当考虑这个非经销商的客观原因。如果排除疫情原因,消费者剡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则可依法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不要求解除合同,则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