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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有何区别
2023-02-02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2-02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有无区别?保险人按约理赔后,取得被保险人对其债务人违约造成的损害的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人对违约债务人的担保人是否也享有代位求偿权?

  基本案情:

  借款方被告宁夏A米业有限公司与S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S银行借款30万元用于购买水稻,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4.35‰。李某军、李某伟签字对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日,A米业公司向W保险公司投保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双方签订《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确定了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等。银行如期发放借款后,A米业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协调无果后,S银行以A米业公司及两名担保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清偿借款。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米业公司偿还S银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5220元;李某军、李某伟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随后,W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A米业公司的理赔申请向S银行代偿借款本息88391.33元。代偿后,W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将A米业公司及其担保人李某军、李某伟诉至法院。李某军、李某伟抗辩原告的代位求偿权效力不及担保人,即原告无权向保证人追偿代偿的本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米业公司向原告保险公司支付其代向S银行偿还的借款本息88391.33元;李某军、李某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535条明确规定,代位求偿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上述不同领域的代位求偿权有何区别?保险法条款中的“第三者”指的是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人,而非特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本案涉及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理赔后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适用民法典。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第三者违约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代位求偿权对象是否包括担保人?借款人宁夏A米业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担保人李某军、李某伟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造成案涉贷款逾期未还的保险事故。原告保险公司自向S银行理赔后,再要求宁夏A米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于法有据。而保证债务系从债务,应随主债务的转移同时转移给债权人。因此,原告可以代位行使向案涉贷款连带保证人主张还款的权利。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