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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招用劳动者发生工伤 也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023-04-10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4-10

  个人承包经营者,是指承包经营发包组织的项目或者业务的自然人,根据法律规定,如其违法招用劳动者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述】

  阿拉善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开发该盟某小区,汪某伪造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以该公司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擅自承建该住宅小区土建等工程,并将地下车库抹灰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王某。后王某招用马某在该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从事抹灰工作。一天,马某在下班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马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必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一种关系,自然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与汪某均为自然人,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方也无法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故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期间,经代理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了律师关于自然人违法转包工程并招用工人,致招用人员伤亡应参照工伤规定进行赔偿的意见,认定汪某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遂判决汪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一般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案中,汪某伪造总承包方印章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身份应为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不能招用劳动者。然而,汪某不但向不具有用工资质的自然人转包工程,还由该自然人招用马某,后马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汪某应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的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自然人之间不一定无法形成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无资质的自然人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应当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故个人承包经营时,如果其既违法招用劳动者又给劳动者造成工伤等损害,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自然人也应当对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本案较为特殊的是,承包方系自然人伪造总包方公章承揽工程,发包方不知情且无过错,故发包方不承担连带责任,由伪造印章的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否则,发包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应当承担共同赔偿的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劳动者应当主动要求与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