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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部分履行后协商解除 买卖双方如何划分责任
2023-05-05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5-05

  委托他人代购一辆宝马车后,买车人一次次“挤牙膏式”支付购车款,最终无力支付所剩购车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后,退回案涉车辆并解除合同。该合同部分履行后协商解除,但购车款如何退还未达成具体协议,双方如何划分责任?

  案例回放

  宁夏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车人,甲方)与宁夏某贸易有限公司(卖车人,乙方)同为汽车销售公司。2020年5月28日,双方签订一份《车辆代购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宝马X7一辆,成交价118万元。甲方在乙方处确定拟购买车辆信息并同时将交易定金10万元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合同签订后,甲方分5次向乙方转款合计54.5万元,乙方向甲方交付宝马车一辆。2020年11月期间,甲方因资金紧张逾期支付购车款,经双方协商后,将已经交付的宝马车退还给了乙方,乙方另交付甲方福特牌车辆一台,抵顶已付购车款17万元,对下剩的购车款,甲方多次催要未果,将乙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退还本金及相应利息。乙方应诉后以原告对退回车辆有过错为由,根据定金罚则提出反诉,提出对原告此前所交的10万元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购车款及利息,但未支持被告关于不退定金的反诉请求。

  (案例供稿: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本案中,合同部分履行后,双方协商解除,需要对合同解除后遗留问题的法律责任进行划定处理。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已付购车款是否应当退还及退还购车款金额认定。依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经协商解除了原《车辆代购合同》。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原告已将宝马车退回被告,有权利要求被告退还此前已支付的购车款。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购车款的退还期限,且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逾期支付购车款的违约行为,对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有过错,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未予支持。

  二是被告反诉的定金罚则是否适用本案。根据双方当初签定的《车辆代购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约定,可知原告向被告宁夏某贸易有限公司给付10万元定金,是以担保被告能够及时提供车辆为目的。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车辆的交付义务,原告也部分履行了购车款支付义务,已付的定金抵作购车款,该合同得以部分履行。后来双方合意解除了合同,故对被告依据定金罚则主张原告给付定金10万元无权要求返还的反诉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