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法学堂 > 以案说法 > 正文
因泼水导致他人滑倒受伤要不要赔?法院判了
2023-05-06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5-06

  一杯水

  可以解渴、可以浇花

  ......

  可一个不小心

  一杯水也会惹出大祸

  今天这个案例

  就要从这一杯水开始说起

  案情回顾

  因丈夫脑梗住院,58岁的李阿姨便在重庆市江津区某医院陪同照顾。一天清晨7点半左右,她像往常一样从病房前往洗碗区清洗早餐碗。不料,刚到走廊她就脚下一滑,摔倒在地。李阿姨顿时觉得疼痛难忍,躺在地上无法起身,幸好医院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进行治疗。经检查,李阿姨左腿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医院和李阿姨都觉得蹊跷,怎么会无缘无故平地摔跤?

  于是,医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监控显示,当天清晨7点29分,医院的保洁人员刚打扫完走廊,走廊地面干净整洁。然而就在一分钟后,另一位住院的老张手持漱口杯出现在了镜头里,随后顺手将漱口杯中的水泼在了走廊地板上。半分钟后,李阿姨出门洗碗时正好踩上水渍,随即摔倒受伤。



  近日,李阿姨将老张和医院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双方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老张在医院走廊将水杯里的水洒到地面,导致李阿姨踩到水渍摔倒受伤,对李阿姨遭受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场情况,从洒水到李阿姨摔倒时间极短,且在事发前李阿姨摔倒的地面不存在异样,因此,医院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阿姨在公共场所行走时,应谨慎注意,而在本案中,其行走时未充分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减轻老张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法院判决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老张赔偿李阿姨各项损失加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万元。

  法官有话说

  一只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会引起一场龙卷风,一次随手泼水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在进行任何行为时,我们都应优先考虑并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安全,尤其在公共场所更应谨慎行事,避免作出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编辑】:祁晓瑜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