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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关系中,租种人无权擅自处分土地
2023-06-08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6-08

  根据民法典规定,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对农民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是租种人无权擅自处分所租种的土地。

  案例回放

  利通区扁担沟镇某村的李某某夫妇生性勤劳,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响应政府号召开发黄河滩边荒地50亩并耕种多年。1994年的某日,李某某将自己开发的这50亩地交与安某某耕种,双方签订一份土地租种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某对该50亩耕地以村集体名义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李某某去世,李某某之妻王某某起诉要求安某某归还所租种的50亩耕地并支付所欠租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安某某返还租种原告夫妇开发的50亩耕地;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粮食4000公斤(以粮食代替)。

  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发现被告安某某只能向其交付耕地36.04亩,另外13.96亩耕地已被其擅自出让获利。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无法达成折价赔偿协议,故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原告王某某对安某某转出的13.96亩土地可依法另行起诉。

  王某某再次起诉,要求安某某对其转让的13.96亩租种地予以折价赔偿。法院查明,截至2022年,吴忠市利通区每亩土地转让的价格不低于1万元,于是判决被告安某某赔偿王某某13.96万元。

  (案件来源: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3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本案李某某、王某某夫妇开发50亩荒地,在办理了土地的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便对这50亩土地拥有了当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享有出租、转让他人耕种获利的权利。

  当李某某与安某某签订了租地合同,并将50亩土地交由安某某耕种,双方形成的是土地租赁关系。安某某在租种过程中无权处分所租种的土地。李某某去世后,其妻王某某有权要求安某某退还50亩租种地。因安某某对所租种土地中的13.96亩擅自出让获利,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原物。此时,原告应如何维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2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王某某另行提起诉讼后,最终法院根据当地土地转让价格,判决安某某对其擅自转让的13.96亩折价赔偿王某某13.96万元,从而对原告实现了公平正义。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