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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夫妻间家事代理权
2023-07-06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7-06

  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实施与家庭生活相关的民事行为,如果要求二人共表意愿并共同实施,必然加大婚姻生活及社会生活成本,不可能也不必要。民法典颁布后,新增对于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既方便婚姻家庭生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案情简述

  王某芳与李某强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10日,王某芳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后其成为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同年12月31日,王某芳作为投保人,在其所在的保险公司为丈夫李某强购买了保险,交费期间15年,每期保费6285元。王某芳累计交纳了3年的保险费共计18855元后,不想为丈夫继续投保。后夫妻二人共同向法院提出,保险合同中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处“李某强”的电子签名,系王某芳代签,从而主张该保险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退回其交纳的保险费共计18855元,并支付利息3299元。

  ■以案说法

  妻子是否有权代理丈夫购买保险?根据民法典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法院认定王某芳作为投保人为李某强购买保险,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故王某芳有权代理李某强购买保险。

  夫妻相互代购保险能否列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夫妻之间可以互相代理。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即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本案中,王某芳每年交纳6285元保险费为其丈夫购买保险,并未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系共同支配,更能证明李某强对购买保险的行为知晓且认可,故法院依据民法典认定妻子有权代理丈夫购买保险并无不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对于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当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规定系为规避相关道德风险,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

  ■办案心得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夫妻之间在从事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时,需正确行使家事代理权,尽量避免侵犯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