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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嬉戏误伤同学,学校与家长如何担责
2023-07-27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7-27

  小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学校课间嬉戏发生误伤事件时,学生的监护人对其子女、所在学校对学生均负有教育、管理责任,法院审理时会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受伤学生的损失赔偿进行责任比例划分。

  ■案例回放:

  原告王某源与被告李某轩同系银川某小学四年级学生,二人系同班。付某某、李某某系被告李某轩的父母。2020年11月26日上午课间休息,李某轩在与王某源嬉戏打闹中误踢中其大腿,致王某源摔倒臀部受伤。班主任田某将王某源送至学校保安室,并通知双方家长到场。被告母亲付某某赶到学校后将原告王某源送至附近医院治疗。住院结束后,王某源的监护人将侵权人李某轩及其父母、所在学校起诉至法院,并提交住院医疗费等票据,要求赔偿损失。学校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平时已对学生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此案应由侵权学生自行负责,并建议法院将“大地保险宁夏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查明,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每年为下属中、小学、幼儿园在大地保险宁夏分公司处购买校(园)方责任险及附加险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该案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父母委托宁夏昊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为王某源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随后,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另一家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未达到伤残等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计算出原告受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后,法院依据被告家长和学校的过错程度,对各自应承担的比例作出赔偿判决。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被告李某轩用脚踢伤同学王某源的大腿,虽系误踢,但该年龄段学生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已有一定认知,应承担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事故发生经过、伤害结果及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侵权人李某轩承担85%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15%的责任。因被告李某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独立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在大地保险宁夏分公司投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大地保险宁夏分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法院依照民法典1179条关于损害他人健康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范围及《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具体规定,计算原告具体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007.75元。其中,关于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产生的2400元鉴定费,因其鉴定结果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被推翻,未得到法院支持。

  在确定原告的损失数额后,法院根据案情认定的责任比例,判决被告李某轩父母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5万余元;案涉学校向原告赔偿8701.16元,该费用由被告大地保险宁夏分公司支付。(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