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公司拒绝缴纳社会保险并主张其工资中已包含社会保险费用,要求劳动者提交放弃社保承诺书的情形。此做法是为了减少公司的用人成本,但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明显违反法律法规。
■案情简述:
李女士就职于某物业公司,在物业公司服务的甲方单位从事厨师工作。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物业公司提供《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模板要求李女士抄写并签字捺印。因物业公司未给予缴纳社会保险,为保障自身权益,李女士自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入职1年11个月后,李女士在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且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项目经理口头告知其被解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物业公司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外,支付其自行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万余元及失业保险金1万余元。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以案说法:
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交、减免。”
公司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职工为保障自己的权益,自行缴纳在职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公司应当为职工补缴其应依法承担的费用。
失业员工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事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案中,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因公司未为李女士缴纳失业保险,由此造成李女士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
■办案心得:
劳动者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自行缴纳相应社会保险,避免或减少缴费年限中断造成的影响。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合理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