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水稻等主要农作物的种子质量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粮食安全,必须由主管部门严格把关。我国《种子法》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生产经营者,须取得相关省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繁育、销售种子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3日,张某从吉林省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购进水稻杂交种子5万余斤,并于2018年3月20日从吉林省某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水稻杂交种子1万余斤。2018年4月10日,张某与孙某某签订《水稻合作种植合同书》《水稻良种繁殖合同》,约定种植面积、收购价格等事宜,孙某某在其耕地上繁育种植上述水稻种子600余亩。成熟后,张某以1.5元/斤的价格回购60余万斤水稻,并向孙某某支付资金92.8万元。2018年11月,张某为谋取利益,在未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李某某等人销售水稻种子5万余斤,销售金额共计12.16万元。
2019年2月14日,某市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张某经营的场所内,现场查扣未销售的6个品种种子共计5000余袋(每袋50公斤)。2019年6月23日,某种子工作站根据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检验报告及《种子法》相关规定认定:涉案部分种子为无证经营,部分种子涉嫌未审先推。经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现场查扣水稻种子价值100余万元。张某被公安局电话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律师辩护:
律师通过认真查阅案卷发现,张某销售的种子中没有假种子,其非法经营行为未给种植户造成严重后果。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张某不起诉建议。经检察机关审查,最终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以案说法: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张某虽未被判处刑罚,但其行为构成了犯罪。该案通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律师的辩护,对张某本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同时,本案也向那些有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人和企业提示,一定要在符合《种子法》规定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开展以 “种子”为对象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会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