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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构成“表见代理”
2023-12-08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12-08

  存在挂靠关系的个人与单位之间如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则当挂靠人与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发生纠纷却不能承担完全的损失赔偿责任时,其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被挂靠人先行承担支付责任。

  案例回放

  陈某浩与宁夏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甲建设工程公司)形成挂靠关系,2020年的一天,其以该公司名义与宁夏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乙劳务公司)签订《主体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劳务公司承包甲建设工程公司发包的年产10万吨活性炭及环保装备制造一体化项目,工程地点在内蒙古鄂托克前旗,约定了具体的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及建筑面积、具体建筑主体施工义务及劳务费用。合同签订后,乙劳务公司组织人员履行了施工义务。

  工程结束时,因陈某浩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劳务费,施工人员便向鄂托克前旗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陈某浩迫于压力承诺了支付期限,并伪造加盖“甲建设工程公司”的印章与乙劳务公司签订了《主体劳务结算单》,结算总额为577万余元,除已累计支付的劳务费266万余元外,尚剩余311万余元未付。承诺期限过后,陈某浩并未支付分文。乙劳务公司将甲建设工程公司、陈某浩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时,甲建设工程公司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拒绝承担任何费用;被告陈某浩则对上述结算金额不予认可,认为是政府部门施加压力进行的临时结算,要求对工程量重新鉴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间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判决甲建设工程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311万余元劳务费,陈某浩负共同偿还责任。

  (案例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二被告之间为何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的后果,表见代理人须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二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双方存在挂靠关系,陈某浩系案涉工程实际发包人,但双方并未向原告披露过该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浩始终以甲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向该公司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处理农民工讨薪过程中,被告陈某浩仍然以“甲建设工程公司”名义参与协调化解纠纷,因此,即使案涉《主体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上加盖的该公司印章为被告陈某浩私刻,但原告方有正当理由相信陈某浩有代理权。综上,法院认为陈某浩上述行为已具备实施“表见代理”行为的权利外观,确认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劳务公司有权以该公司作为被告要求承担支付陈某浩所欠劳务费的合同义务。

  因陈某浩无证据证明结算单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法院驳回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判决被告陈某浩作为案涉工程实际分包人,亦应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编辑】:王锌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