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法学堂 > 以案说法 > 正文
离婚时能否对北京车牌进行分割?
法院: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应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内,不宜单独分割
2024-07-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07-18

  离婚诉讼中,双方争房争车,争夺孩子抚养权,而随着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实施的小汽车摇号政策和目前“一号难求”的现状,车牌的价值也愈来愈凸显,它也成为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领域的常客。那么在离婚案件中,车牌可否作为独立财产进行分割呢?近日,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车牌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不宜单独分割。

  原告宋某某和被告黄某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北京限购政策前取得北京车牌一套,登记在宋某某名下。因二人未购置机动车辆,因此该号牌由宋某某按每年1.5万元的租金对外出租,租赁期限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后因感情不和,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黄某某离婚。庭审中,黄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案涉北京车牌应予以分割。

  本案中,关于北京车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告主张待车牌租赁到期后将购置车辆自己使用该车牌,不同意分割;被告则主张由其取得车牌后对外出租平分收益或参考北京拍卖车牌的市场价值予以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牌系行政机关对于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的一种行政许可,一般是不具有财产价值的,但在北京等地因小客车限购政策使得车牌具有了经济价值。车牌作为车辆的从物,其价值可计算在车辆整体价值之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案涉车牌不附属于双方享有所有权的车辆,而是由原告借名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虽然租期现已届满,但期满后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另外,对外出租车牌指标的行为扰乱了北京市对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且案涉车牌并非双方在限购政策后通过竞拍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对价取得,故对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因双方争议的车牌并未附属于双方共同购置的车辆,车牌本身单独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现无法确定,不宜单独分割,法院不予处理。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王锌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