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人和管理者也应承担责任和经营风险,应根据劳动者的收入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过错,依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酌情确定劳动者的赔偿金额。
■案情介绍
2018年9月,庞某入职某牛奶生产民营企业担任库管经理,月薪约8000元。2020年8月,公司发现在与省外某经贸有限公司履行一项牛奶供货合同时,对方车辆进厂提货后,因当日库管工作人员林某玩手机注意力转移,在出库单的记录上未要求对方拉货人员签字。后因对方拖欠货款发生纠纷,牛奶生产公司起诉到法院,因缺少直接证据支持而败诉,给企业造成损失55万元。库管经理庞某出具《情况说明》,承认交易损失全部由其本人造成,并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随后,该牛奶生产企业直接将庞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并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20%的损失,即11万元。(案例来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据此,本案用人单位对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庞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本案员工庞某是否应当向牛奶公司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应明确庞某就本案的损失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牛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劳动仲裁委和一、二审法院都认为,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关系的最主要特点,在于劳动者并不直接取得用人单位的经营利润,换言之,劳动者无须承担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也无须承担经营风险。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要有勤勉尽责的义务,但如果因过错造成公司的损失,公司本身也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如让过错员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质是将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对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是不合理的。
因此,即使在劳动者因过错、失职导致用人单位的损失,也不应由该员工完全承担。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仲裁委员会和两审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庞某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认由其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11万元是公正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