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爷子,怎么事情过去这么长时间了才来法院解决呀?”近日,年近70岁的胡大爷在子女的陪同下来到贺兰县法院,法官见状问道。
“我从来没有来过法院,要不是因为赔偿问题一直没协商好,我这次也不会来。”胡大爷说。
2021年10月,胡大爷在小区里途经单元楼附近的垃圾箱时踩到不明液体滑倒,路过的业主想要上前搀扶却因无法站稳而放弃,便联系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赶到后立即拨打120将胡大爷送医。经诊断,胡大爷胸椎12椎体骨折,进行了手术治疗。3年来,胡大爷与小区物业公司、保洁公司对于赔偿事宜始终未能协商一致,于近日诉至贺兰县法院德胜法庭,并且想要进行伤情鉴定,询问了相关事宜。
若案件进入鉴定程序,胡大爷将免不了要为此来回奔波。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为最大限度减轻诉累,法官耐心说明鉴定流程、费用等问题后,决定先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协商化解矛盾。
“我都一大把年纪了,因为你们物业的工作不到位遭了这么多罪,到现在还一直拖着没有赔偿。”
“您走路的时候自己没注意,也不都是我们的责任吧,况且你们主张的赔偿太高了,还隔三差五在业主群里发表过激言论,制造矛盾,让我们的工作很难开展。”
……
双方互不相让。法官先安抚双方情绪,分别进行沟通,在向双方言明法理、讲清情理的同时,注重化解积怨:劝导胡大爷理性处理矛盾纠纷,通过正确合理的方式维护权益、表达诉求;向小区物业和保洁公司释明作为该小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管理不善,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致使业主不慎摔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引导小区物业和保洁公司厘清责任、积极赔偿、争取谅解,注重提高服务质量。
经多次协调,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约期履行的一致意见,并在法官的跟进和督促下按期履行完毕。这起持续3年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业主损失。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为案涉小区业主出行必经区域,物业管理公司有必要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排除路面安全隐患,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并非业主在小区内摔倒,物业公司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物业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则无需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