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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地”的等级“玻璃地”的价,直播间买玉几分真
2024-11-13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11-13

  今年1月底,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的一直播间中,下单一只成交额为20万元的定制翡翠手镯毛坯。2月3日,收到手镯的张女士却觉得并不值六位数的价值,遂以“欺诈”之名将卖家诉至法院。没成想因为卖家提供的质检结果本身即为“翡翠A货”,一审判决并不存在违约、欺诈行为。张女士不服,于7月底上诉至银川中院。

  10月16日,张女士的这桩心事落停了:法院终审判决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卖方退还张女士2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

  ■案例回放

  “黄金有价玉无价”,一句话浓缩了玉石深受国人喜爱的状态。今年1月底,张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的一直播间中相中一款翡翠手镯。

  卖方客服向张女士力荐这只镯子毛坯,称其“达到‘玻璃地’”,随之又以图片力证镯子“13+宽、10+厚、55内圈,厚装有质感,真的非常不错”,随后客服又以“岁末冲业绩、价格已经是市场最低、再不买就没了”等话术诱导张女士。经过客服的几轮话术及“诚恳推荐”,张女士终于彻底“心动”,在将直播间相关直播录屏发给丈夫看后,决定以20万元的价格拿下这只“高种水冰蓝,有棉、冰渣、小冰丝纹、小矿点”的手镯。

  “一、定制产品:每个人对翡翠种水和瑕疵认知不一,起货颜色也会有少许偏差,最终成品以实物为准……三、天然翡翠特质:翡翠属于天然形成,里面的棉、纹、线、晶体、矿点等都属于天然特性,也正因为翡翠中带有这些,才更好证明翡翠是天然A货……五、毛料产品在加工过程需经过打磨抛光等工序,与最终起货成品尺寸相差在1mm以内……定制须知:加工完成后已经影响二次销售,商品不退不换。”在卖方向张女士发送有上述内容的《定制确认书》后,张女士回复“同意协议并加工”。

  然而,满心期待等来的手镯,却看着灰扑扑的,张女士感觉不是自己内心想要的东西。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认为,《定制确认书》有强调“成品以实物为准”,且卖方亦提供质检结果证明案涉手镯系“翡翠A货”,符合双方约定,故对张女士主张解除双方关于案涉手镯的买卖合同、卖方退还购物款、支付利息及赔偿三倍购物款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

  明明收到了货不对板的手镯,诉求却未获支持,张女士只好再次开始了收集证据之路。

  这时,张女士努力寻找,发现自己当时随手录制并发给丈夫的直播视频中,主播提到了手镯透明度为“达到‘玻璃地’”。于是,张女士在上诉时将该视频作为二审证据提交,并提供了一份该手镯的鉴定品质分级及价值咨询结果报告:手镯经检测,其透明度为T2,亚透明,绿色,纯净度为C3,俗称“冰地”。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李鹏程受理该案后,对一审审理报告及新增证据进行详细梳理,同时与珠宝鉴定专家进行多次沟通,最终认为卖方具有表达“达到‘玻璃地’”这一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且未详细解释说明案涉商品的质量分级等问题,致使张女士陷入误解,又因卖方无欺诈的故意,所以对于张女士解除合同、退还购物款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对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时的合同成立条件。即:“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复盘本案,核心问题主要有二:

  一是张女士是否有权解除与卖方订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一方面,卖方主播表示案涉手镯“达到玻璃地”,依据国家标准,玻璃地为T1标准,但张女士提交的鉴定报告显示案涉手镯为T2级别,系正冰、亚透明;另一方面,翡翠制品属于比较复杂分类定级的商品,涉及大量专业知识,买卖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卖方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张女士在直播间看到的是毛坯并非成品,客服也未进一步解释“玻璃地”“冰地”及纯净度等指标分级的区别,鉴定证书仅鉴定为“翡翠A货”,不包含成品质量、透明度等全面的信息,致使张女士陷入误解。综上,因卖方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出售时的宣传质量,故而张女士有权解除与卖方订立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二是卖方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中,卖方负有夸大、引人误解的宣传及未详细披露案涉货物情况的责任,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退款、退货。但卖方无欺诈的故意,故对于张女士提出三倍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

  像张女士这样购买毛坯货物因需要加工而不构成7天无理由退货,所以网络买卖过程中,要“擦亮双眼”先行了解所购买物品的基本知识,对于拟购买物品的质量、等级、材质、含量等问题一定要让商家解释清楚,比如翡翠就需要让商家就货物情况作出符合行业标准的答复或对全面情况作出鉴定,并注意留存证据,如遇不明确、模糊答复或不正面回答的,则应谨慎下单。同时,要注意甄别“最后几件”“马上下播,错过找不到人”“还有人看上了,我先留给你”等饥饿营销策略,避免被紧张氛围裹挟后激情下单。总之,要理性消费,不要一味追求所谓的低价促销。若遇网购纠纷,也要敢于维权。


【编辑】:赵怡舒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