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的时候还好好的,回不去了。”小高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时候,与路面散落的棉被发生碰撞出了交通事故。这事该由谁负责?11月18日,记者了解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尽到了对高速公路的管护责任,不应承担小高车辆的损失为由,驳回了某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诉求,即小高修车的8525元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2023年12月的一天傍晚,小高开着自己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散落着棉被,但他来不及避让撞了上去,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幸人员都安好,小高当即报警。
棉被是谁遗落的?高速交警调查未发现棉被归属车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但是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小高所驾车辆确实是与棉被相撞发生了事故,但是因为没有找到遗撒棉被的车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找不到遗撒棉被的“元凶”,小高只得自己先将车辆送修。经某保险公司核验,定损为8525元,汽修公司将小高的车辆修好后,开出8525元发票。随后,小高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某保险公司向小高支付了理赔款8525元。
理赔结束后,某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路段属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管理路段,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未及时清理路面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向小高赔付后,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小高对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侵权索赔的权利,遂将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起诉到兴庆区法院。
对于保险公司的诉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却认为自己不能当“冤大头”,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公司员工日常巡查(检查)记录表和日常养护日志,证明事故发生当天,公司养护人员已分别于14时至18时对事发路段进行过两次日常巡查,对路基养护、路面养护、沿线设施等情况进行了记录,并安排开展机械保洁和清理。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已在巡查时段内对发现的遗撒物进行了清理,但对巡查间隔期间有关情况难以掌控,而且客观上也无法做到对高速公路进行不间断循环巡查并保证随时清除障碍物,如此将造成公路管理者不堪重负,且我们已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巡查并就有关巡查情况制作了巡查记录,已经尽到相应法定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庭审中表明自己并非不作为,不应承担小高的损失。今年10月底,兴庆区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刘益辰表示: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要求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是被告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判断被告是否尽到相关义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被告有关操作记录进行。据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提交的日常巡查(检查)记录表和日常养护生产日志可知,其养护人员已经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更高频次,对高速公路进行了巡查和清扫。被告在合理履行其保障高速公路行驶环境安全、畅通义务的前提下,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对清扫及巡查间隔期间路面上可能出现散落物无法预见,亦难以做到随时清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