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立意高远、思想深邃、论述精辟、内涵丰富,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了全面部署。当前,我们要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民营企业吃下“法治定心丸”。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民营企业吃下“法治定心丸”,首先要完善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上强调,“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继续下大气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完善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不仅要在立法上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还要在执法司法中对损害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权利的行为进行追责。不仅要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还要做到“纠正一起赔偿一起”,切实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民营企业吃下“法治定心丸”,要不断提升执法司法活动法治化水平,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执法监督,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问题点得很准,有很强的针对性。为此,必须大力提升涉企执法法治化水平,扎实建设法治政府。要不断规范和优化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要清醒地认识到,世界上不存在可以任性行使的裁量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必须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不断细化和优化行政裁量基准,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防止“小错大罚”,做到行政执法行为与相关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相适应,努力保护企业合法预期,最大程度为企业提供便利。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民营企业吃下“法治定心丸”,要坚决查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违法行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违法行为,都不能规避查处。优化营商环境不是对企业违法活动“开绿灯”,而是不论企业所有制、不论企业规模均一视同仁、一断于法。当然,在严格执法的过程中,我们也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在起步阶段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者因法律法规滞后导致的违法现象,应保持一定包容度,不能“一棍子打死”。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要尽量用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手段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总之,执法机关要像呵护自己孩子成长一样呵护企业发展,让民营企业在每一个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党和政府对民营企业的关心和爱护。
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让民营企业吃下“法治定心丸”,最终还要做到各类政策的法治化实施。当前,我国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是明确的,具体措施也很多,但关键要实现政策落实的法治化。所谓政策落实的法治化,就是要求将中央的政策依法不折不扣一视同仁地落实到所有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为此,各地各部门就要根据中央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尽可能细化有关政策的实施范围、标准和程序,尽可能完善民营企业诉求表达、维权救济的相关机制,积极开展针对政策落实和法律实施的政治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不断健全民营企业依法维权渠道,及时纠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让广大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中央政策带来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