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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常识进万家⑱丨女大学生被冤入狱?这样做违法!
2023-07-13    来源:宁夏政法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3-07-13

  开 栏 语

  平安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没有平安,就没有社会的安宁祥和、人民的安居乐业、生活的幸福美满。为全力营造人人心系平安、人人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宁夏政法”从即日起开设“平安常识进万家”专栏,旨在通过全国、全区一些真实发生的案事例来普及安全常识、法律法规等,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安全防范意识,提升人民群众自救自护能力,敬请关注。

  骇人听闻的标题

  移花接木的内容

  说的那叫一个“有鼻子有眼”

  让人真假难辨

  以上种种,其实都是某些人

  获得流量、博取眼球的工具

  6月5日,宁夏银川市公安民警工作中发现,永宁县一网民在快手App发布多个短视频,题目一个比一个吓人,看了标题就想点进去瞧瞧,评论两句:

  “男子救女孩却被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女人怀孕还被婆婆打,有这样的老公太可怕了”。

  “一位22岁女大学生被冤枉入狱的经过”。

  “快递小哥火海舍身救出女孩儿却丢掉工作”。

  视频各种编辑拼凑,以夸张的标题与文案吸引大量网民关注,并通过配音误导网民认为视频内容为宁夏本地近期案事件,累计浏览量201.7万次、点赞1.8万、评论1512次,造成不良影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网友纷纷留言劝诫:

  “不要乱编了!”

  “造谣生事!”

  “你就编吧,蹭流量!”

  公安机关进行了多方核实,确认苏某某所发视频均为不实信息,为剪辑拼接而成,且具有较强的迷惑性,极易对广大网民产生误导。

  永宁县公安局第一时间传唤视频发布者苏某某接受调查。

  经查,苏某某承认其为了博取眼球、增加粉丝数和赚取流量,故意将他人发布的视频经过编辑、拼接、修改为宁夏本地件,并杜撰文案进行配音,制成短视频通过自己运营的账号进行发布。

  苏某某对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散布不实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苏某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删除了相关视频作品。

  小编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构成刑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寻衅滋事罪”等罪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在此

  提醒广大网民引以为戒

  要尊重他人、善待他人

  遇到突发事件可及时

  向有关部门求助或反映

  不主观臆断、恶意揣测

  不逞一时口舌之快

  不在网上发布不实、不当言论

  不蓄意歪曲事实,扰乱社会秩序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

  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

  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下面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一些

  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手机和网络已经是现代人的标配,当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的便利时,也可能一不小心触碰到法律的红线。把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组织参与网络刷单、跟风转发谣言、搬运他人视频等看似”平常“的行为可能违法。

  01

  把朋友照片做成表情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都是被禁止的。也就是说,你在别人的照片上画个胡子、做个鬼脸或进行P图,这都是有违法风险的。

  02

  组织参与网络刷单

  如果你是普通消费者,在一些所谓电商运营的鼓动下,正常的消费、刷好评、赚佣金,在不涉及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违法的。但如果你接受了一些人雇佣,利用他们买来的身份信息大规模进行虚假买卖和刷单,这就肯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了。

  03

  跟风转发谣言

  对于一些未经核实的信息随意散播转发的,如果给受害人造成了社会评价的降低,或者引发了刑事案件的侦查,这些都是违法的。谣言浏览量超过5000次、转发量超过500次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04

  搬运他人视频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最简单的认定方式就是将真人口述的视频文案进行对比。是否侵权,结合创作、发布的时间比对,就可判断出是否存在侵权了。短视频平台上的许多影视剪辑行为是构成侵权的,因为他们发布的作品几乎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而且大量引用的都是原作者已经发布作品中的内容。但也有个别情况是不属于侵权的,比如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又比如是为了介绍、推广或评论某部作品的。


【编辑】:祁晓瑜
【来源】:宁夏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