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错了,我真诚地向检察院、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道歉,我没有珍惜社区矫正的机会,今后我要深刻吸取教训,再也不做违法的事了。”近日,社区矫正对象周某被送往银川市看守所服刑前,永宁县检察院检察官再次对其进行教育引导,周某对其行为感到懊悔不已。
今年2月,永宁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与永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的周某可能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经调查核实,2024年1月,周某存在多次驾驶机动车行为,永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周某警告处理,并对其进行教育。2月,工作人员再次调查时发现,周某不知悔改,依然存在多次无证驾驶车辆行为,永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再次给予其警告处罚决定。后永宁县检察院建议永宁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向永宁县法院提请对周某撤销缓刑。经永宁县法院裁定,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多次实施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给予警告二次,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对周某宣告缓刑6个月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拘役2个月。
据永宁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社区矫正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需要进入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改造,而是由社区矫正机构对上述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督促其改造的一种非监禁刑。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理应更加珍惜机会,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争取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周某明知其驾驶证被吊销,在社区矫正期间依然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法规,最终自食苦果、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