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让行政复议工作更有温度,对于银川市金凤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来说,既是沉甸甸的责任,也是催人奋进的动力。
擅自交付商品房受到两次处罚
今年1月5日,银川市金凤区综合执法局因甲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某小区15号、16号两栋办公公寓交付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涉案公寓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5%,即69.71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甲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后,金凤区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1月29日,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因甲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将某小区15号、16号两栋办公公寓投入使用,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8.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甲公司认为,其擅自交付使用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遂于3月29日向银川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因原被申请人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在复议期间已被撤销,相关职责划转至银川市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银川市政府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至金凤区,金凤区复议机关于5月20日立案受理。
“一事不再罚”该如何适用
“因该案案情疑难、复杂,符合行政复议听证要求,金凤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7月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于同日组织召开案审会。”金凤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申请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与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分别作出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甲公司的一个违法事实,同时触犯了《消防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系一个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决定进行处罚。”上述负责人表示。
金凤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且系两个单位作出,故无法苛责后一个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本着过罚相当、定分止争的原则,金凤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作出部分维持原处罚决定,对8.5万元的罚款予以取消,其他内容予以执行的复议决定。
一次有温度的行政复议,确保了法治不仅是规范行为的工具,也是支持企业发展的坚强后盾。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为全面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金凤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通过制度上墙宣、送法上门宣、创新竞赛宣等方式,全方位开展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宣传活动。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发布新法解读文章和案例,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社会公众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知晓率和认同感。
金凤区谋深做实“诉源治理+府院联动+府检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联动,建立人民政府主导、人民法院协同、行政机关承担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工作模式,推动形成优势互补、多方联动、广泛参与、有效监督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充分发挥退休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卓越的沟通技巧,采用“一调二促三化解”的工作模式,强化诉源治理,切实提高行政争议化解成功率,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金凤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受案范围进一步扩大,复议案件的数量和难度大幅度增加,对于各方理解和适用新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凤区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公室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寻找案件调解化解的突破口,降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提高调解成功率,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