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销售过期食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时,发现店主为逃避处罚,已将店铺注销。10月12日记者获悉,银川市西夏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及时封堵漏洞。
销售过期食品被调查,店主注销店铺一走了之
今年7月,西夏区检察院建立“市场主体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发现个体工商户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线索,立即展开监督。
检察机关查明,2024年3月13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西夏区某商行销售的部分饮料过期,当场依法扣押了过期食品。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已从经营场所搬离。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店法定代表人冯某及该店实际经营者周某,均无法取得联系。后经核查发现,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内该商行已于2024年5月21日完成注销。执法人员还查明,当事人2021年7月、2022年7月由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名录。因该商行恶意注销导致其不具备主体资格,致使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商行违法行为无法继续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官经过进一步查阅、走访调查,认为相关部门作出注销登记时未对该商行处于异常名录及正在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进行合理审查,致使行政调查工作无法继续,行政处罚无法实现,群众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法保障,暴露出恶意注销潜在的社会风险和行业制度漏洞。
“本案中,这家商行2次被列入异常名录,且2024年5月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但审批部门在办理该商户注销登记时未履行全面审核职能,导致错误注销、行政处罚受阻。同时,由于缺乏联合惩戒机制,该商行明知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却在即将被行政处罚前恶意申请注销,逃避法律责任。”办案检察官表示,店主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得以实现而且未受到惩戒,反映出监管、审批部门对上述行为缺乏联合惩戒机制,导致预防和惩治并重效果不能体现。
检察建议封堵漏洞
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国家推行“放管服”改革,旨在为群众创业节约成本、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仅需提供申请书及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即可。“放管服”和简化注销流程本是为群众创业办事提供便利的便民政策,却有部分个体工商户利用该政策“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本案中,商行于2023年被列入异常企业名录,且在因销售过期食品被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注销,导致行政处罚受阻。商行主通过简易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实际上是在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办案检察官说,《实施细则》规定了简易注销的禁止情形,但在落实过程中,行政审批机关如何发现或判断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列举的禁止情形,缺乏相应的审查机制、防范机制和对应处置机制。而注销审批监管流程不完善,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况便无法避
为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近日,西夏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完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批监管流程,避免个体工商户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潜在风险。对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明确告知虚假注销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处置方式及惩戒措施。对申请注销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及是否涉行政处罚、诉讼和执行案件等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的情形增设前置性审查程序。对已通报掌握的涉案主体申请注销的情形,相关案件未处置完毕前不予办理注销业务。
同时,检察机关建议该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防范预警机制,打破信息壁垒、畅通信息渠道,与监管部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实现行政立案、处罚信息与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使行政审批机关及时掌握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涉案信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可及时掌握涉案主体申请注销信息,实现信息共享、防范预警,有效促进源头治理,封堵制度漏洞。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对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恶意注销个体工商户的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限制其重新注册、申请贷款等从业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法律宣传和行政处罚力度,加强对注销环节的监管,通过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形成震慑效果,共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